【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消保法字第0970003519號
受文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
貴會函詢「為保障消費者食用畜禽產品健康,對於有損害消費者健
康之慮之未上巿畜禽,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法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7 年 4 月 22 日農授防字第 0971472451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述及「為避免尚有殘留藥物之虞畜禽流入巿面,得
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對於經抽
驗有藥物殘留虞慮之畜禽,以封籤加封於畜舍(欄)與運輸設
施(機具),或清點畜禽數量等方式,限制移動該等畜禽,若
養畜禽業者未經許可擅自破壞封籤或出售畜禽,則依消保法第
58 條規定予以處罰?」一節,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
保法)第 36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消費者健康與安全,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所為之命令者,依同法第58
條規定應處以行政罰。主管機關經消保法第33條之調查後,認
為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得依職權行使同法第36條
所列示之「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
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
務之提供」等行政行為,或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行政措施
,至於實際所採取之行政措施為何,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
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請依循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規定之比例原
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