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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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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未上巿畜禽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法律適用疑義。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消保法字第0970003519號

  受文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

 

 貴會函詢「為保障消費者食用畜禽產品健康,對於有損害消費者健

 康之慮之未上巿畜禽,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法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7 年 4 月 22 日農授防字第 0971472451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述及「為避免尚有殘留藥物之虞畜禽流入巿面,得

   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對於經抽

   驗有藥物殘留虞慮之畜禽,以封籤加封於畜舍(欄)與運輸設

   施(機具),或清點畜禽數量等方式,限制移動該等畜禽,若

   養畜禽業者未經許可擅自破壞封籤或出售畜禽,則依消保法第

    58 條規定予以處罰?」一節,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

   保法)第 36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消費者健康與安全,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所為之命令者,依同法第58

   條規定應處以行政罰。主管機關經消保法第33條之調查後,認

   為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得依職權行使同法第36條

   所列示之「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

   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

   務之提供」等行政行為,或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行政措施

   ,至於實際所採取之行政措施為何,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

   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請依循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規定之比例原

   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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