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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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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規定業者收受之定金,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消保法字第0950001569號

  受文者:許○○君

 

【主旨】

 

 有關 台端詢問要求婚紗公司更改較為合理的付款方式,是否於法

 有據等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95年2月17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我國民法係以契約自由為原則,有關契約價金之付款方式,

   可依當事人之意思磋商約定,當事人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以書面為必要,惟訂立書面可避免日

   後舉證上之困難;此外,業者若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者,依消

   費者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第11條至第12條之規定,不得使

   用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誠信原則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

   並應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

 

 三、依照經濟部所公告之「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第12條內容,業者得收受之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契約總金

      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按主管機關所公

      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具有教育與示範作用,台端可以之與業

      者作為磋商之參考,此外,上開範本規定,婚紗攝影契約之審

      閱期間至少為五日,業者若違反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之規

      定,依照消保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消費者得主張條款不構

      成契約之內容。

 

 四、依消保法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

   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

   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

   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

   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台端若有消費爭議可依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打全國性

   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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