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消保法字第0950001569號
受文者:許○○君
【主旨】
有關 台端詢問要求婚紗公司更改較為合理的付款方式,是否於法
有據等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95年2月17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我國民法係以契約自由為原則,有關契約價金之付款方式,
可依當事人之意思磋商約定,當事人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以書面為必要,惟訂立書面可避免日
後舉證上之困難;此外,業者若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者,依消
費者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第11條至第12條之規定,不得使
用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誠信原則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
並應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
三、依照經濟部所公告之「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第12條內容,業者得收受之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契約總金
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按主管機關所公
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具有教育與示範作用,台端可以之與業
者作為磋商之參考,此外,上開範本規定,婚紗攝影契約之審
閱期間至少為五日,業者若違反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之規
定,依照消保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消費者得主張條款不構
成契約之內容。
四、依消保法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
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
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
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
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台端若有消費爭議可依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打全國性
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