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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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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提起之主體為消保官或消保團體。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2年9月29日

  消保督字第0920001211號

  受文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貴公司為與蘇○○、太○○產物保險公司間之保險理賠糾紛案,函請本

 會依消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協調各行政機關,共同向法院訴請該二公司

 停(禁)止販售「商業火災保險單」、「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

 ,以及協助 貴公司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辦理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等事

 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九二)晶管字第九二○三七號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簡稱消保法)規定,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

   關,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

   為縣(市)政府。另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院為研擬及審議消

   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以本會

   依法為消費者保護政策之研擬、審議及監督之機關,非實際負責執

   行之機關,合先敘明。

 

 三、有關請本會依消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協調各行政機關,共同向法院

   訴請該二保險公司停(禁)止販售「商業火災保險單」、「住宅火

   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一節,按消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消費者

   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

   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有關不作為訴訟,提起之主體為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

   體,提起之要件為「企業經營者具有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

   規定之行為」。經查,本案目前已上訴於高等法院審理中,保險公

   司是否有違反消保法之行為,須由法院審酌。

 

 四、有關協助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辦理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一節,按懲

   罰性賠償金之請求主體為「受害之消費者」。倘若 貴公司認為係

   適格之訴訟主體,且於訴訟聲明中提出,法院自應依法審酌事證後

   判決;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所謂得為訴訟參加之人須具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意

   即因訴訟之結果而生權益之喪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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