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依法條順序

:::
[第十七條]消保法第17 條第3 項所指主管機關「查核權」,在解釋上應包括主管機關對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認定。

日期:104-02-10

【釋示要旨】
消保法第17 條第3 項所指主管機關「查核權」,在解釋上應包括主管機關對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認定。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8 日
院臺消保字第1030048422 號函
【主旨】
有關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受託人之義務(七)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3 年8 月1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6919 號函。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之事項。」消費者保護法( 下稱消保法)第17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是以,貴
部為導正不當之交易習慣及維護消費者之正當權益,依前開規定公告「不動
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
訂約之準據。「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
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消保法第17 條第2 項、第3 項亦訂有明文,
核先敘明。
三、經查,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並落實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
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消保法第17 條第3 項規定,有查核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
型化契約之權限。另參消保法修正草案第56 條之1 規定,亦已賦予中央主
管機關針對企業經營者者所自訂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
所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有處以行政罰鍰之權限。準此,貴部所
詢「查核權限」之疑義事項,在解釋上似應包括對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
契約條款效力之認定。至來函所指21 世紀不動產及中信房屋所使用之不動
產專任委託契約書之契約條款,是否確有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仍請
貴部本諸職權逕為認定,惟仲介業者若有不同見解,自仍得訴請法院依個案
認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