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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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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信用卡附卡持有人研商結論不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付連帶清償責任。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2月16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0359號

  受文者:林○○君

 

【主旨】

 

 有關 台端來函詢問「信用卡正附卡連帶責任問題」一事,本會意

 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本(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來函。

 

 二、本會前就有關信用卡附卡持有人是否須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

   卡所生應負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問題開會研商,研商結論為:

   「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

   款負連帶清償責任」。至所詢「正卡人被停強制停卡,附卡人

   可否於年滿二十歲後自己申請、是否會影響聯徵紀錄」部分,

      請逕赴銀行洽詢,惟參諸目前經本會審議通過財政部所發布之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尚無相關之禁止規定。另信用卡定

      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建請台端至本會網站

   (http://www.cpc.gov.tw)上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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