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2月16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0359號
受文者:林○○君
【主旨】
有關 台端來函詢問「信用卡正附卡連帶責任問題」一事,本會意
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本(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來函。
二、本會前就有關信用卡附卡持有人是否須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
卡所生應負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問題開會研商,研商結論為:
「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
款負連帶清償責任」。至所詢「正卡人被停強制停卡,附卡人
可否於年滿二十歲後自己申請、是否會影響聯徵紀錄」部分,
請逕赴銀行洽詢,惟參諸目前經本會審議通過財政部所發布之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尚無相關之禁止規定。另信用卡定
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建請台端至本會網站
(http://www.cpc.gov.tw)上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