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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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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網路購物之「費用負擔」。

日期:102-08-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消保法字第0990005898號
【主旨】
貴公司詢問「網路購物相關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9年6月15日函。
二、查「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第2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第3項)。」,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本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款、第19條所明定,合先說明。
三、 貴公司函詢網路購物之「費用負擔」一事,本會認為:依前揭說明,倘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即屬郵購買賣,此際消費者即有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以及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之權利。所詢費用及運費負擔疑義,敬請參照前述「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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