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七七二號
受文者:臺東縣政府
【主旨】
貴府函詢信用合作社轉賣抵押之不動產,信用合作社是否屬消費者保
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府行法字第○九一○○六九○二二號函。
二、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是指以設計
、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信用合作社
承受債務人抵押之不動產後,將該不動產出賣與第三人,即屬一般
房屋銷售之買賣行為,如買受人為消費者保護法中以消費為目的而
為交易之消費者,則即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