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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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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補習班開辦升大學及課後輔導班收取保證金之消費爭議,有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消保法字第0940002843號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詢補習班開辦升大學及課後輔導班,各機關學校辦理各

 類研習活動及技藝訓練課程案關消保法之適用疑義釋示乙案,業經

 本會「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會議討論,並做出決議如說明

 二,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3年11月29日高市府消保官字第0930060715號函。

 

 二、本案業經本會「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會議開會決議:

 

  〈一〉本案有關補習班開辦升大學及課後輔導班收取保證金之

     消費爭議,以及政府機關舉辦之各類研習活動或技藝訓

     練課程,均屬私法關係,有消保法之適用。至來函所附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意見第三點引述本會87年12月7日台

     87消保法字第01373號函解釋意旨,以反面解釋,如行

     政機關基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而所提供之服務

      ,非屬消保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不受消保法之規範一

     節,本案係屬私經濟行為,依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38

     號判例要旨「政府任何機關與人民或商號發生私經濟關

     係,均應受私法之適用。」

 

  〈二〉本案沒收保證金條款是否有效,涉及是否有違反誠信原

     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情事(消保法第12條)之判斷,

     民眾若有權利受損情形,可依法救濟。

 

  〈三〉個案是否有違消保法第12條規定,應依個案具體情況認

     定之,並循司法途徑救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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