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院臺消保字第1080016285號
主旨:貴府所詢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5月14日府消保字第1081700011號函。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 具書面保證書」。本條之立法說明為:「企業經營者所出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有保證其品質時,應提供書面保證書,以避免爭端」,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詢「提供書面保證書之企業經營者是否限於商品製造商?抑或經銷商、零售商皆可提供書面保證書」一節,依上開法條文義,其規範之主體為「企業經營者」,又衡諸交易實務,經銷商或零售商為促銷商品而主動提供品質保證者,亦不乏其例,為保護消費者,似毋需為限縮解釋。另詢「如經銷商、零售商亦可提供書面保證書,該保證書是否應經製造商聯名保證?」一節,建請參考上開立法說明,並斟酌當事人是否有為保證之意思表示以及保證之內容等事實,綜合判斷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