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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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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農會員工互助會並無消費關係存在,無消費者保護法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一三五六號

  受文者:邱○○君

 

  一、台端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不具文號函洽悉。

 

  二、關於臺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辦法中有關年資計算之規定,是否

    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經查農會員工互助會就其互助業務及其他福利互助業務之

     舉辦,而與該會會員之關係,乃屬組織與構成員之關係,

     參酌前揭說明,尚非本法所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法

     律關係,未有消費關係存在,自無本法適用之餘地。

 

    〈二〉至農會員工互助辦法係經該農會意思機關之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其間並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地位之對立,亦與本

     法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有別。縱該辦法之相關規定不甚合

     理,尚難適用本法以為規範。建議台端循農會法或其他行

     政救濟程序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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