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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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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於旅遊展場購買之商品是否符合旅遊商品涉及郵購或訪問買賣相關規定疑義。

日期:101-05-2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消保法字第0950010338號

  受文者:陳○○小姐

 

【主旨】

 

  有關  台端傳真詢問於旅遊展場購買之商品是否符合旅遊商

  品涉及郵購或訪問買賣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5 年11 月9 日致本會傳真。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之立法目的係因消費者於此類

      郵購或訪問買賣中,無法獲得實際檢視商品機會,所為

      之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法。

 

  三、雖「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主動至企業經營者之

      營業場所,所生之買賣行為,與訪問買賣之定義不符。

      」、「消費者於書展展覽會場購買圖書,原則上非屬訪

      問買賣,」分別為本會88 年9 月17 日台 88 消保法字

      第1167 號函及92 年2 月13 日消保法字第 0920000190

      號函所釋明,惟「判斷是否為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

      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

      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

      決定之」亦為本會92 年10 月14 日消保法字第

      0920001296 號函所明示。準此,倘消費者於旅展中購

      買之旅遊商品(服務)時,係至業者之營業場所進行買

      賣交易,又係處於可經檢視、有同類商品比較機會,且

      本即欲購買該項商品者,應無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

      定之適用。

 

  四、綜上, 台端所詢,仍須就具體個案事實判斷是否符合

      上開規定及函釋內容,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之論斷。另倘 台端消費權益受損時,建議

      您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諮詢或申

      訴,亦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43、44 條規定進行申訴

      或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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