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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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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以承租美食街攤位供銷售商品為目的之租賃行為,非屬最終消費。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七六四號

  受文者:孫○○君

 

  一、台端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函洽悉。

 

  二、關於所詢向建築公司承租美食街攤位之人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

    費者疑義事項,本會意見如次:台端承租建築公司美食街攤位,其目

    的主要係作為銷售商品之用,因非為「最終消費」,核與本法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之定義似有未合。台端與建築公司間所發生之

    爭議,非屬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消費爭議」,並無本法(含消

    費者爭議之處理)有關規定之適用,惟仍可依公平交易法、民法及其

    他相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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