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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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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基於公益彩券之特性,消保法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保證等相關規定,似難適用於公益彩券。

日期:101-05-23

【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92年6月23日

  台財融(四)字第0928010996號

  受文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主旨】

 

 關於貴府函詢民眾購買彩券是否屬於消費事件並轉張○○君對於台北

 銀行發行公益彩券之建議等二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府旅保字第○九二○○五八三二三

   號函。

 

 二、查彩券具有投機性及射倖性之特性,其中獎與否,完全取決於

   機率,故民眾購買公益彩券,所獲得之利益並非公益彩券本身

   ,而係該彩券若中獎後所得領取之獎金。換言之,民眾所購買

   者,為參與對獎之權利,而彩券本身僅為表彰前述權利之證明

   ,並無法保證購買者必可獲得一定之利益。基於上述公益彩券

   之特性,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保證、定型

   化契約平等互惠原則等相關規定,似難以適用於公益彩券,惟

   民眾購買公益彩券,是否屬於消費事件而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全部或部分規定,仍應由消費者保護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釋示之。

 

 三、另關於張君建議公益彩券停售後二、三分鐘後應即開獎乙事,

   查台北銀行業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函復張君在案,其說

   明三所述理由亦屬合理,且該作業流程業已報經本部備查在案

   。另建議將公益彩券改為二聯式販售及對售出頭彩之彩券商給

   予獎勵乙事,事涉發行業務,本部將轉請台北銀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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