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五四七號
受文者:○○市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推銷國際度假村會
員權力問題之處理方式,是否有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六年二月五日府建一字第八六○一○五三八○○號
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係以訪問買賣方式
推銷國際渡假村會員卡者,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
保法)有關訪問買賣規定之適用。經查該公司擬以訂立契約
之次日,作為該訪問買賣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之起算日,顯
與本會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五○
○號函釋「宜解為自消費者按受業者提供之主要服務開始之
次日起算」規定不合。
(二)該公司推銷國際度假村會員卡,其契約內容係以定型化契約
方式為之,自應有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經查
該公司在契約上記載有關消費者嗣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
除契約之規定,因係一概排除消費者之其他解除或撤銷契約
之權利,似已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有關平等互惠原則,對消
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之規定。
(三)本案仍請 貴府針對個案實際情形,依據消保法及其他有關
規定本諸權責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