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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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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所稱財產,包括財產上之利益。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八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六四五號


 

  受文者:○○文教基金會


 

 


 

 一、貴會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八六)消總秘字第○二二號函敬悉。


 

 


 

 二、有關 貴會函詢有線電視之斷訊,行政院新聞局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主管權限為何,及其應否主動調查疑


 

   義乙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查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損害消費者生命、


 

     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其所謂財產,尚非不可包括


 

     「財產上之利益」。換言之,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


 

     務,如足以損害消費者財產上利益之虞者:主管機關自得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以下之規定,為相關之行政監督。


 

 


 

  (二)類此交易型態,消費者如已預付一定期間之收視費用,在


 

     該期間內遭業者斷訊致無法收視,造成消費者財產上利益


 

     之損害,主管機關自得依本法為相關之行政監督。


 

 


 

  (三)為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新聞局宜速對此類糾紛研


 

     訂具體有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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