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依法條順序

:::
[第七條]因使用除草劑造成作物葯害,倘係屬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自有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台九十消保法字第 ○一一一三號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

 

【主旨】

 

 有關請釋經營農場之農民使用除草劑,致作物發生葯害而請求除草

 劑進口商賠償,是否屬於消費爭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年十月四日投府法救字第一六○三四六號函辦理。

 

 二、經核本案因使用除草劑造成作物發生葯害,倘係屬不再用於生產情

     形下之「最終消費」,自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之適用

     。反之,則難認有消費關係之存在。至有無消費關係存在,純屬事

     實認定,仍請本於權責辦理。唯本案縱認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但若具備民法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要件時,亦非不可由 貴

     府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進行調解或協助農民循司法途徑處理。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