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台九十消保法字第 ○一一一三號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
【主旨】
有關請釋經營農場之農民使用除草劑,致作物發生葯害而請求除草
劑進口商賠償,是否屬於消費爭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年十月四日投府法救字第一六○三四六號函辦理。
二、經核本案因使用除草劑造成作物發生葯害,倘係屬不再用於生產情
形下之「最終消費」,自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之適用
。反之,則難認有消費關係之存在。至有無消費關係存在,純屬事
實認定,仍請本於權責辦理。唯本案縱認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但若具備民法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要件時,亦非不可由 貴
府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進行調解或協助農民循司法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