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觀業九十字第一五○八○號
受文者:何○○君
【主旨】
有關 台端函詢旅客以信用卡支付旅遊費用,旅行社另加收刷卡手
續費是否合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函。
二、以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依據特約商店(旅行社)與信用卡銀行間
之契約約定,「手續費」不得轉嫁於持卡人簽帳款上,故旅客以信
用卡支付旅遊費用,旅行社另加收「手續費」,自屬不宜。為避免
刷卡手續費之紛爭不斷,本局業於本(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以觀業
九十字第○二九九九號函(如附件)責成各旅行業公會檢討研商改
善,以消弭紛爭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