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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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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以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依據特約商(旅行社)與信用卡銀行間之契約約定,「手續費」不得轉嫁於持卡人簽帳款上。

日期:101-05-23

【交通部觀光局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觀業九十字第一五○八○號

  受文者:何○○君

 

【主旨】

 

  有關 台端函詢旅客以信用卡支付旅遊費用,旅行社另加收刷卡手

  續費是否合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函。  

 

  二、以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依據特約商店(旅行社)與信用卡銀行間

      之契約約定,「手續費」不得轉嫁於持卡人簽帳款上,故旅客以信

      用卡支付旅遊費用,旅行社另加收「手續費」,自屬不宜。為避免

      刷卡手續費之紛爭不斷,本局業於本(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以觀業

      九十字第○二九九九號函(如附件)責成各旅行業公會檢討研商改

      善,以消弭紛爭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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