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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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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土地出租人非屬「企業經營者」,承租人非屬「消費者」,則無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一一四五號

  受文者:陳○○君

 

【主旨】

 

  台端來函詢問「如某土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以高於鄰地價位承租,才願意

  再續租,是否涉有違反消保法相關規定」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參考。

 

【說明】

 

  一、依據台端本(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來函辦理。

 

  二、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

      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

      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關係」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所明定。

      台端所詢事項,參諸前揭法條對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消費關係

      之定義,倘所稱之土地出租人,非屬「企業經營者」、承租人非

      屬「消費者」,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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