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要旨】
公共污水下水道之使用關係,為公有設施之使用關係,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倘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財產受損害之情形,核屬國家賠償法之規範領域,尚無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院臺消保字第1010075389號
【主旨】
台端詢問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設計及提供服務,因超大豪雨導致雨水流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造成倒灌及財物損失,是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賠償一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101年11月26日來函。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係屬私法上之法律關係。來函所詢公共污水下水道之使用關係,為公有設施之使用關係,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倘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財產受損害之情形,核屬國家賠償法之規範領域,尚無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