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書函】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5022號
受文者:○○君
【主旨】
臺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CPC民眾信箱,詢問有關「漏水」
屬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保固1年或15年疑義一案,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8年5月18日消保法字第09800
041581號函轉臺端98年5月13日CPC民眾信箱辦理。
二、為兼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以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本
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以90年9月3日台(90)內中
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預售屋買賣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乙種,作為企業經營者與
消費者訂定契約之參據。依上開應記載事項第17點(保固期限
及範圍)規定:「(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
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
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
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
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1年,賣
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本案依上開規定結構部分漏水,賣方負責保固15年;固定建
材及設備部分漏水,賣方負責保固1年。又漏水部分究屬「結構
部分」或「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請檢具具體案例逕向建物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洽釋,並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