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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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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網路拍賣及真品輸入業者出售商品行為是否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日期:102-08-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消保法字第0990009375號
【主旨】
台端函詢網路拍賣及真品輸入業者出售商品行為是否受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規範等問題,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 台端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郵件,業經該電子信箱小組於99年9月27日轉請本會處理。
二、 所詢網路拍賣及真品輸入業者出售商品行為是否受消保法規範一節,按消保法主要係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法律關係,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而言。參照本會87年3月31日台(87)消保法字第00412號函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網路拍賣或真品輸入業者若符合前揭函釋有關企業經營者之說明,即有消保法之適用。
三、 所詢進口商責任一節,依消保法第9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負本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至所詢「消費者因使用進口商出售之機油及零件,若車輛因該機油或零件影響發生問題」之責任歸屬問題,尚需視具體個案情節加以判斷。台端倘遇有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1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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