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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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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提供離島遞送服務,除非業者於網站上有以顯著且明確方式預先告知消費者此等資訊,否則仍應認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虞。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

  消保督字第0930002323號

  受文者:澎湖縣政府、臺北市政府

 

【主旨】

 

 有關「○○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線上購物條款,是否有牴觸

 消費者保護法。」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府行法字第○九三一三○○

   八五號函、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府法保字第○九三

   一八○一五四○○號函辦理。

 

 二、前揭來函略以:「○○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 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之契約條款載明:『若有台灣本島以外地區送

   貨需求,收貨人地址請填台灣本島親友的地址』,該定型化契

   約條款顯然對於離島居民不公平,有牴觸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

   條之虞。」等語。經查,「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

   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第一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

   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二項)」、「定型化

   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第

   一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

   公平:一、違反平等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

   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

   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第二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

   其他情事判斷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

   相當者。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三、消費

   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

   於消費者之情形者。」,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十

   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明定。準此,倘若所

   指稱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提供離島居民遞送服務,而其目的係

   利用優勢地位,限制離島居民網路購物之權益,藉以謀取特殊

   利益,此等約定即難認為符合平等互惠原則;惟若所指稱之企

   業經營者係基於經營成本之考量,不直接提供離島居民遞送服

   務,除非企業經營者於購物網站上有以顯著且明確之方式預先

   告知消費者此等消費資訊,使消費者得以於購物前採取正確合理

   之消費選擇外,否則仍應認為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違反平等互

   惠原則之虞。此外,有鑒於定型化契約涉及私權,因此有關於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仍宜

   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

   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依法作最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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