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廿五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八二五號
受文者:陸○○君
一、台端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申請函洽悉。
二、有關台端函詢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適用疑
義一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查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四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
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之規定,其意義如下:
1.明定消費者保護法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
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均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
用,自應依當時有效的法律,如民法等有關規定解決。
2.其目的在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有溯及既往的
的效力外,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為一般法律知適用基本原則,其
目的在於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消費者保護法亦遵循此一原則辦
理。
(二)本案倘預售屋買賣契約係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簽訂及發
生效力,而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後始行交屋者,依據上開規定,
並無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惟仍可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
三、復請 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