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消保法字第1000003516號
【主旨】
台端函詢獨資企業社經營汽車保養、維修項目,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之企業經營者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100年4月22日來函。
二、按「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所明定。另「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解釋上得為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之團體組織,亦得為獨資企業或個人。」(本會85年10月21日台85消保法字第01241號函參照)準此,依據前揭法條及其相關函釋說明,台端所詢經營汽車保養、維修之獨資企業,其交易內容可能涉及汽車相關之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及其他非以上開商品為標的之勞務供給,解釋上應屬「企業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