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八三五號
受文者:○○律師事務所
【主旨】
關於銀行與客戶間所訂立之代墊不足款特別約定事項是否符合誠信
原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十八梅律字第三○五號函。
二、本案本會之參考意見如左:
(一)依最高法院之決議,甲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關係為委任之法
律關係,則依委任之法理,受任人應為委任人之利益處理委任事務
,若銀行僅為自身之利益處理委任事務,即有違委任契約之本旨,
如甚而犧牲委任人之利益,更屬違反誠信原則。其次,依委任之規
定,受任人為委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時,得先要求委任人預付費用,
受任人並無代墊之義務,惟銀行方面不得即片面認定是否代墊有其
裁量權,使消費者蒙受不利。如雙方於契約中約定活期存款尚有餘
額時,銀行應自動轉帳以墊付不足之票款,銀行方面即應依約定辦
理轉帳,解決存款不足之問題,始符委任契約之本旨。
(二)至於銀行是否代客戶墊付不足之票款,依契約自由原則,可由雙方
自行約定,惟代墊與否,銀行均應於簽約前告知消費者,如約定由
銀行墊付時,亦應告知消費者代墊之時期、金額等事項,使消費者
充分了解,保障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