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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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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銀行與客戶間所定訂之代墊不足款特別約定,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定,惟應告知消費者代墊之時期、金額等事項,使消費者充分了解。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八三五號

  受文者:○○律師事務所

 

【主旨】

 

 關於銀行與客戶間所訂立之代墊不足款特別約定事項是否符合誠信

 原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十八梅律字第三○五號函。

 

二、本案本會之參考意見如左:

 

(一)依最高法院之決議,甲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關係為委任之法

       律關係,則依委任之法理,受任人應為委任人之利益處理委任事務

       ,若銀行僅為自身之利益處理委任事務,即有違委任契約之本旨,

       如甚而犧牲委任人之利益,更屬違反誠信原則。其次,依委任之規

       定,受任人為委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時,得先要求委任人預付費用,

       受任人並無代墊之義務,惟銀行方面不得即片面認定是否代墊有其

       裁量權,使消費者蒙受不利。如雙方於契約中約定活期存款尚有餘

       額時,銀行應自動轉帳以墊付不足之票款,銀行方面即應依約定辦

       理轉帳,解決存款不足之問題,始符委任契約之本旨。

 

(二)至於銀行是否代客戶墊付不足之票款,依契約自由原則,可由雙方

       自行約定,惟代墊與否,銀行均應於簽約前告知消費者,如約定由

       銀行墊付時,亦應告知消費者代墊之時期、金額等事項,使消費者

       充分了解,保障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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