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
台八十七消保督字第○○八三二號
受文者:高○○君
【主旨】
關於台端申訴○○汽車設計不當,請本會就相關問題解釋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七年六月九日來函。
二、案內所詢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問題,說明如次:
(一)關於「案件經司法判決確定,可否再提起申訴、調解,
是否仍屬消費爭議案件,主管機關是否可拒絕受理」等之疑義:
依本會發布之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曾經法院判
決確定者,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其申請調解。本案既經
法院判決確定,則按前開規定,自不得申請調解。
(二)關於「營業用計程車之消費糾紛是否可適用消保法」之疑義:
依消費者保護法地二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交
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其中所謂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
生產或銷售情形下的「最終消費」而言;所謂「企業經營者」,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
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而言,如買受人係以該車輛為其生產因素,而
從事生展者,參酌前揭說明,尚非本法所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
之法律關係,未有消費關係存在,如有任何爭議,允宜適用民法等
相關規定。
(三)關於「車輛購買於消保法施行前,是否有消保法之適用」之疑義: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另同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並規定:「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
場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本案台端購買汽車之買賣契約
若係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簽訂交付者,依據上開規定,並無消費
者保護法之適用,惟仍可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