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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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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至電視購物廣告門市購買商品,似不符通訊交易要件。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420號

  受文者:台東縣政府

 

【主旨】

 

 函詢於電視購物廣告門市購買商品,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

 之範圍,本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消保字第○九一○○三八三五四號函

     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現為第十款〉規定:「郵購買賣:指

      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

      ,同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

      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

      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

      營者承諾之契約。」所詢消費者至電視廣告購物門市購買商品,消

      費者已有檢視商品之機會,似不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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