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420號
受文者:台東縣政府
【主旨】
函詢於電視購物廣告門市購買商品,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
之範圍,本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消保字第○九一○○三八三五四號函
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現為第十款〉規定:「郵購買賣:指
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
,同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
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
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
營者承諾之契約。」所詢消費者至電視廣告購物門市購買商品,消
費者已有檢視商品之機會,似不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要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