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0920001377號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主旨】
有關民眾購買彩券是否屬消費事件,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府旅保字第○九二○○五八三二三
號函。
二、貴府意見本會甚為重視,為慎重計,乃提本會專案研究小組討
論,會中多數意見認為: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至四款之規定,所謂消費者,
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所謂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
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所謂消費關係,係指消費
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所
謂消費爭議,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
所生之爭議。而所謂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
最終消費而言。故民眾購買彩券,依前開規定,應屬於
消費事件。
〈二〉購買彩券雖屬投資性、射倖性行為,但透過法律特別許
可,承認此種交易類型,使機會得成為交易之標的,此
亦應屬於消費生活之一種。購買彩券之行為可能發生消
費糾紛,且彩券還有周邊附屬行為,形成整個彩券交易
行為,如將來消費者所購之彩券中獎後是否能兌現、發
行機構(銀行)應負之履行義務等問題,乃交易對象仍
有受保護之必要。故應認民眾購買彩券行為屬於消費事
件,其所生法律關係有消保法之適用。另券商與彩券發
行機構間,因非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故非
屬消費關係,尚無消保法之適用,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