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之《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落實「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專職防災」,本次修法特別汲取去(2025)年丹娜絲颱風、樺加沙颱風及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經驗,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我防護及災害應變量能,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之韌性。
在專業導向方面,卓院長指出,此次修法增列「堰塞湖」及「海嘯」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分別由農業部及內政部擔任前揭兩項天然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因應災害實務需求,進行更有系統的災害防治。
在專人負責方面,卓院長進一步提到,此次修法增訂各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此外,也增訂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置「防災協作中心」,將志工及民間團體納入體系,並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落實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以及物資發放等工作。
在專職防災方面,卓院長則表示,為強化災防組織量能,此次修法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改由指定專責機關辦理,負責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等相關業務。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院長請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充分溝通說明,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列海嘯及堰塞湖災害,並定明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農業部。(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二)增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機關,就其掌理之業務或事務擬訂之計畫為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類型;明確該計畫擬訂之依據及備查程序。(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19條)
(三)修正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等相關業務,改由本院指定專責機關辦理,並配合修正涉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權責事項之條文。(修正條文第7條、第17條、第21條及第41條)
(四)增訂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各該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修正條文第7條之1)
(五)明定地方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由災防長擔任,並應置專職人員。(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1條)
(六)增訂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防災協中心。(修正條文第14條之1)
(七)增訂廣域防救災據點整備及應變處理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及第27條)
(八)刪除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以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
(九)明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採功能分組運作,以建立全國一致性之災害應變架構。(修正條文第28條)
(十)增訂各級政府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辦理災害防救工作及防災協作中心相關業務。(修正條文第58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