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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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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確保勞工持有證明文件自主權 強化勞動權益保障

日期:115-04-0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健全我國就業服務體制、落實國際公約內容,進一步提升我國產品在全球供應鏈之信任度,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勞動部此次修正「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或仲介在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事,違者均有相關罰則。本次修法能更確保勞工持有證明文件的自主權,強化勞動權益保障,讓本國勞工朋友及外籍移工更能安心就業。

 

卓院長強調,提升勞動人權保障是國際趨勢,也是普世價值,相信朝野各界都會有所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或雇主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修正條文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

 

(二)增訂雇主曾有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修正條文第54條)

 

(三)配合第57條增訂雇主不得留置所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或侵占所持有或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修正相關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67條及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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