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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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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 延長電動車稅負優惠至119年12月31日

日期:114-09-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民眾購買電動車輛享有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即將於今(114)年12月31日屆期,為達成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本次修正延長相關優惠至119年12月31日。


卓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


上述2項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部分:購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並刪除第3項有關授權本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期限之規定。


(二)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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