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考量警察勤、業務特殊性及任用警察人員之實際需要,同時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的修正,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為不得任用警察官事由。(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二、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修正,相應修正及增訂警察人員升官等訓練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
三、修正警察官與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之依據。(修正條文第14條之1)
四、增列警察官於任用後有修正條文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應予辦理退休或資遣。(修正條文第35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