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院會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日期:100-06-09

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所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公平會表示,現行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行為的管理,主要是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惟因公平交易法屬競爭法性質,主要在規範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行為的管制性質有別,對於違法行為的裁處標準與衡量條件亦有不同,將多層次傳銷的管理併同置於公平交易法中予以規範,將難以有效達成管制目的。

公平會指出,由於近年來多層次傳銷風潮方興未艾,時有不肖業者利用變質多層次傳銷橫行詐騙,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有必要進一步防範與查辦,並建構完整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以加強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故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變更之報備及停止實施之公告。(草案第6條至第9條)
三、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及說明義務。(草案第10條至第12條)
四、書面參加契約之締結及內容。(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五、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草案第15條)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及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之要式規定。(草案第16條)
七、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資料之揭露義務。(草案第17條)
八、變質多層次傳銷及不當傳銷行為之禁止。(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九、傳銷商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之法定條件,及因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而生之權利義務。(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十、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並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
十一、本法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專章,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草案第24條)
十二、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調查、裁處程序及其他機關、團體之協助義務。(草案第25條至第29條)
十三、違反本法之刑事罰責及行政罰責。(草案第30條至第36條)
十四、本法施行前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適用本法之補正規定。(草案第37條)
十五、公平交易法涉及本法之相關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草案第38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