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日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第3條之1、第18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此修正案代表了政府推動12年國教的堅定決心,不但今年編列預算,更在法律上明文規定讓政策延續下去,這是國家永續經營必要的甜蜜負荷;雖然社會上對經費配置與入學方式等問題仍有仁智之見,但政府有決心克服困難,一定在不會排擠到原有教育經費的前提下努力來推動。 教育部表示,為配合12年國民基本教育將於103年實施及實施前的推動工作,需有充足的教育財源,以保障政策穏定執行,因此擬具本法第3條、第3條之1、第18條修正草案。 教育部指出,100年度至109年度推動12年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每年度預計200億至300億餘元,約與近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由21.5%至提高22.5%,成長1%所增加之金額200餘億元相當,將優先用於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以確保12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經費無虞,而近年來雖然政府財政困難,但全國教育經費仍逐年成長,顯見政府對教育之重視。 本次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 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提高至22.5%;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提高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法定下限,爰修正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22.5%算定之金額。(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