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提「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38條、第38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黨政軍退出媒體為政府一貫的政策,本次修法,主要在解決現行規定對實務執行所產生的窒礙,請通傳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利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現行「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簡稱廣電三法)雖於民國92年12月間,增訂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但現行政府或政黨違反規定,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是以廣電事業為處罰對象,導致歸責對象不合理;且對以直接、間接投資以外之其他方式控制廣電事業之情形,亦未加規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指出,在間接投資部分,對於諸多政府機關(構)其本意僅在於單純理財,而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非廣電事業之上市公司股票,購買時亦不知該上市公司已直接或間接持有、或事後直接或間接持有廣電事業之股份,卻因現行無論直接或間接持股、一股股份均不得持有之規範方式,造成廣電事業於不知情下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結果被處罰甚至廢止執照。因此,為使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規範合理化,特修正廣電三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其中直接投資部份,仍完全禁止,至間接投資部分,採政府與政黨分別規範:(「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第5條之1、「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第20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第9條)
(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改採實質控制理論,容許於一定範圍內間接投資(不逾廣播電視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並增訂禁止以其他方式控制廣播電視事業。
(二)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採取較嚴格之管制方式,完全禁止。
二、明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等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處罰,並將處罰對象由現行規定被投資之廣播電視事業,修正為投資者。(「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第44條之2、「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第70條之1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第38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