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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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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政院通過「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

日期:111-03-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健全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法源與管理體系,並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精神,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該條例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原住民族土地回復、取得、處分、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精神。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原民會表示,為健全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法源與管理體系,解決長期以來原住民族土地實質流失與建地不足的問題,並落實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精神,爰依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及蔡英文總統提出之原住民族政策具體主張,擬具「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 」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原住民族保留地登記及原住民族保留地土地權利審議會辦理事項。(草案第一條至第六條)
 

二、原住民族保留地政策目的、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與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公告分配之要件、程序及原住民取得土地面積限額。(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
 

三、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及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四、原住民保留地繼承應具原住民身分。(草案第十四條)
 

五、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所有權後喪失原住民身分,應限期將土地移轉予原住民。(草案第十五條)
 

六、原住民族保留地及原住民保留地上建物之移轉以原住民或政府機關為限。(草案第十六條)
 

七、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設定地上權、典權、農育權或抵押權予非原住民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七條)
 

八、得由政府承受原住民保留地之情形。(草案第十八條)
 

九、原住民族保留地增編、劃編要件、程序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
 

十、政府機關或學校申請撥用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相關規範。(草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十一、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作為工商業、宗教建築設施、興辦事業、自耕自用等出租使用相關規範。(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十二、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保管、運用之。(草案第三十條)
 

十三、原住民族保留地經辦理建築用地統一規劃興辦事業計畫後,得分配土地予原住民無償使用之相關規範。(草案第三十一條)
 

十四、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族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及其地上物,受限制使用致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五、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原住民族保留地土地管理資訊系統。(草案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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