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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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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日期:99-03-25

行政院院會今(25)日通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該條例草案主要目的在使中山科學研究院行政法人化,以活化其組織、人事與預算制度,引進企業化精神,俾能提升效率,確保公共事務妥善實施。吳院長要求國防部會同人事行政局、研考會等機關,配合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法」草案進度,妥適與立法院、中科院員工溝通說明,尋求支持,俾中科院能早日完成組織轉型。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次:
(一)中科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草案第2條)
(二)中科院業務範圍、機密保護、採購規範及經費來源,並應擬訂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防部備查。(草案第2條至第6條)
(三)中科院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監事3人至5人,任期為3年,期滿得續聘1次,由國防部遴選政府相關機關代表、相關學者專家等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草案7條至第9條)
(四)中科院置董事長1人,由國防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綜理院務;置院長1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草案第10條及第14條)
(五)董監事及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等相關規定。(草案第15條至第18條)
(六)國防部監督權限、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績效評鑑。(草案第19條及第20條)
(七)中科院應訂定發展目標計畫、年度營運計畫預算,並提報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接受國防部績效評鑑。(草案第21條及第22條)
(八)原機關現有人員之移轉安置、權益保障及新進人員權利、義務。(草案第23條至第32條)
(九)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舉借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國防部核定;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原則等;資訊公開及對該院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37條至第43條)
(十)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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