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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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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日期:100-03-24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此次「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正,是為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趨勢,落實齊一電信與廣播的內容管制及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將有助於提升相關媒體的節目品質,保障社會大眾視聽權益。為完備數位匯流的法規環境,吳院長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所定期程,加速提出「電信法」、「廣播電視法」等修正草案,務必於2012年前完成第一階段修法目標。

吳院長說,此次幾項有關數位匯流的法案,廣納業者、閱聽大眾及學者專家的意見,兼具理想與務實。倘順利通過,可使我國數位匯流政策邁入新的里程碑。

通傳會表示,本次修法全面檢討調整現行管制規範,將「衛星廣播電視法」朝向頻道管理法定位,以齊一頻道節目內容管制規範,未來取得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者,得將其頻道節目在各種播放平台上架播出;此外,並建立問責機制,引進公民團體意見,希望在數位匯流技術發展的同時,有效提升通訊傳播監理之效能,以強化公眾視聽權益保障。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購物頻道、內部控管機制、節目、廣告、贊助、置入性行銷之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二、現行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禁止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其中直接投資部分仍完全禁止,至間接投資部分,修正為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容許於一定範圍內間接投資,並增訂禁止以其他方式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就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仍採取較嚴格之管制方式,完全禁止之。(修正條文第5條)

三、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進入市場之條件、評鑑、換照之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至第12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至第20條)

四、增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建立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8條)

五、增訂新聞頻道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修正條文第22條)

六、增訂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或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

七、增訂禁止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或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及禁止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一般性節目如有置入性行銷或接受贊助者,須揭露置入者及贊助者訊息。(修正條文第31條至第33條)

八、修正廣告時間限制及插播廣告不得任意中斷節目進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

九、增訂主管機關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內容相關事項應召開內容諮詢會議。(修正條文第40條)

十、修正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修正條文第42條及第43條)

十一、修正增訂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就內容錯誤或損害其利益時,得請求停止播送或答辯,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時之損害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

十二、調整本法罰則架構,於部分違規情形納入停止播送個別節目之處罰類型。(修正條文第46條至第63條)

十三、增訂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管理等事項,準用本法相關規定,及明定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一定期間申請許可,未依限提出申請,或申請經駁回,則於一定期間後即不得繼續經營。(修正條文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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