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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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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

日期:100-02-24

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所提「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3條與第6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2條所揭示結社自由之精神,並落實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結社的基本權益,因此放寬不當限制人民自由結社的相關條文,「人民團體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條)

(二)將人民團體必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之限制,修正為原則性規範。(修正條文第5條)

(三)刪除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第40條)

內政部指出,為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亦針對現行「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第3條及第6條規定,人民入出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對違反者予以刑罰制裁之規定進行修正,以避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45號、第644號解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該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

(二)刪除人民入出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對未經許可者處以刑罰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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