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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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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草案

日期:100-09-22

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教育部所提「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為保障建教生的權益,並明訂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經曾政務委員志朗邀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後,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依其規定,建教生不但能享有原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權利,也將因本法的制定而享有更多的保障。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第1章「總則」: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第2章「建教合作制度」:建教合作之類型、參與建教合作機構之條件、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申請、建教合作審議小組之組成及任務、建教合作課程之實施、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禁止行為與應負責任、招收建教生之比率。(草案第4條至第13條)

三、第3章「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應載明事項、建教生訓練契約之不得約定事項、建教合作機構提前終止契約之事由、建教合作發生爭議時之處理。(草案第14條至第18條)

四、第4章「建教生權益之保障」:建教合作機構之義務、建教生之生活津貼、建教生之訓練及休息時間、建教生之職業災害補償、建教合作機構歧視行為之禁止、建教生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草案第19條至第26條)

五、第5章「建教合作之監督」: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程序與其獎懲,及考核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違反事項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草案第27條及第28條)

六、第6章「罰則」: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草案第29條至33條)

七、第7章「附則」:建教生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章技術生規定、本法過渡條款及施行日期。(草案第34條至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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