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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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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日期:100-03-24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本次「有線廣播電視法」之修正,係為因應有線電視市場變化及數位科技發展,將有助於有線電視產業健全發展,並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之進程,使民眾得以享受內容優質且價格合理的視聽服務,保障收視權益。 吳院長並指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鑑於通傳會已成立,原設置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輔佐首長制不足之原因已不存在,刪除該委員會設置與職權行使等規定。 二、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競爭,增訂放寬經營區限制,系統經營者得自行決定其經營區規模。 三、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政策,對於新參進者及申請擴增經營地區者,明定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服務。 四、為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明定系統經營者得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提供匯流服務,並得租用電信事業或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 五、為處理實務執行上之窒礙,修正現行黨政軍條款規定。 六、為保障訂戶終端設備接收訊號品質,增訂有線電視終端設備審驗機制。 七、為保障消費者利益,明定主管機關對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投資或合併之行為應經核准及相關規範。 八、為避免少數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或頻道事業及其關係企業占有系統頻道資源,修正垂直管制規定。 九、為兼顧民眾收視權益及調和著作權人之利益,修正系統經營者必載義務及其協商機制。 十、為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確保頻道內容之完整性與一致性,刪除廣告開口協議之規定。 十一、為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增訂系統經營者之頻道上下架規範。 十二、明定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放各類頻道(除節目總表及公用頻道外),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執照。 十三、因應數位化及系統經營者擴大經營區之情境,修正收視費用之管制方式。 十四、為使有線廣播電視基金之運用合理化,修正有線廣播電視基金之用途。 十五、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增訂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首次換照前,完成數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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