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4條擬設「管制藥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管制藥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與其業務範圍、經營方針及政策目標。
二、 公司董事會與監察人之設置、職權及應報衛生署核定事項。
三、 公司總經理應具備之專業背景及其權責。
四、 公司得由衛生署以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之資產投資設立。
五、 公司成立之日,原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製藥工廠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外,均轉調該公司,並明定其優惠退離事項及轉調該公司後之權益保障。
六、 明定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人員,不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增加企業化經營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