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3)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將列為公保給付項目。該草案通過後,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由於今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將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列為就業保險的給付項目,且立法院作成附帶決議,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方案以公保保險準備金支應,因此,考試院配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將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增列為公保給付項目,並規範有關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事宜。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育嬰留職停薪為本保險的給付項目。
(二)本次公保法修正生效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退保者,基
於從新從優的法律適用原則考量,爰規定是類人員於公保法增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生效時,得重新選選擇加保。
(三)參酌就業保險法擬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方式,增定本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額度、給付期限及給付方式之規定。
(四)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請領相關給付或津貼者,得由相關保險給付或津貼中扣繳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