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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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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修正草案

日期:98-08-06


行政院院會今(6)日通過法務部提出「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修正草案,本次修法為有關用益物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占有部分,通過後將可為物的使用注入新元素,擴大物的使用價值,促進社會進步。今日通過後將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台灣社會經濟制度的變遷,保護交易安全,法務部自民國92年起即開始研修民法物權編,其中所有權、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等業已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指出,今天所提修正草案為有關用益物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占有部分,將可為物的使用注入新元素,擴大物的使用價值,促進社會進步,例如:隨著科技與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土地利用已不能再侷限於地面,應趨向立體化使用,因此增訂區分地上權。
此外,為符合目前農地政策(如小地主大佃農),本次修法也廢止了永佃權,增訂農育權,以利台灣農業未來的發展。
法務部指出,本修正案的通過,將使得民法物權制度更為完整,請法務部積極與各界溝通,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同時也請內政部先行研提地政登記相關配套,為本法將來的施行做好週全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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