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該法案賦予住宿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組織及管理的法源,有助於健全制度、維護接受機構照顧者權益,請衛福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
衛福部表示,長照機構法人包含「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兩類,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良窳,對於整體長照體系及社會環境影響甚鉅。
衛福部指出,為維護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的權益,且對收住失能者的長照機構,應有保障其穩定經營的機制,「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其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因此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與監督、管理機關及長照機構法人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長照機構,始得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限制。(草案第5條至第7條)
三、長照機構法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名額、資格與限制,及當然解任之情事;並規定長照機構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及受主管機關必要之監督。(草案第10條至第15條)
四、長照機構法人財產運用之限制及得享有之稅賦減免。(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
五、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申請許可、登記之程序及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董事會組成、董事配置規定,任期及捐助章程、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許可,並辦理登記。(草案第23條至第26條)
六、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申請許可、登記之程序及組織章程應載事項;董事會組成、董事配置規定及組織程、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許可,並辦理登記。(草案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及第34條)
七、該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設立,辦理社會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之法人,依該條例規定得提供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並準用該條例相關規定。(草案第44條及第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