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明定一定面積以上之公共場所包括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百貨公司等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益,不但符合世界潮流,呼應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更是婦女人權進步的象徵。吳院長也指示衛生署,「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說明,及早完成立法程序,並協調相關單位預先規劃完善的措施,以營造友善的婦女哺乳環境。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也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內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之責任;違反母乳哺育權利、設置哺(集)乳室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抽查之罰則;以及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 1年內完成設置之過渡期及施行日期。 行政院指出,為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及嬰幼兒獲得母乳之權利,經參考先進國家實施經驗及國內專家學者意見,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 我國於96年1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參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稱CEDAW)的簽署,宣示保障婦女權益以及與國際公約接軌之決心,並已於98 年3月份完成CEDAW 初次國家報告。CEDAW係聯合國大會於1979 年通過,並於1981 年正式生效,為聯合國5大人權公約(Human Rights Conventions)之一,被視為婦女人權法典,約有185個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