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劉兆玄今(6)日在行政院院會通過財政部所提「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後表示,財政部參採各界意見,擬具本項修正草案,放寬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之退稅期限,除可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紓解訟源外,並可督促稽徵機關提升納稅服務之品質。
此次修法,可促進徵納雙方和諧,提升民眾對國家施政之信賴感。他並指示財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落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之意旨。
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5年時效制度之規範,旨在確保法秩序之安定性並兼具維護人民權益之功能,惟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如僅退還5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護恐未盡周全,實有檢討修正該法退稅期限規定之必要,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增訂第2項,明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不以5年為限;並增訂第3項及第4項追溯適用規定,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