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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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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氣候變遷、落實國家永續發展 政院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草案及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環境部、核能安全委員會機關組織法等49項法案

日期:111-05-0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因應氣候變遷、落實國家永續發展,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擬具的「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草案及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所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環境部與其所屬三級機關(構),以及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含行政法人)組織法」草案等49項法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及「內政部組織法」等49項組織調整法案,主要是為因應環保的潮流及需要,成立「環境部」,並新設「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環境管理署」;另內政部成立「國家公園署」、農業部成立「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等,讓臺灣的國家公園及林業獲得更好照顧。此外,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觀光署」,也是本次修法重要的一部分。另為因應商業創新、企業新模式經濟,經濟部成立「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相關調整皆是因應時代變遷各方面需要。
 

蘇院長指出,希望本次組織調整能因應氣候變遷,落實國家永續發展及國家發展相關需要。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推動10多年,政府應接續將其完成,使政府組織架構及功能更有效率。鑑於組改作業推動過程備極辛苦,院長也感謝人事行政總處施能傑前人事長率領相關同仁共同努力,以及接任的蘇俊榮人事長繼續處理;同時也感謝行政院李孟諺秘書長及相關部會的配合,一同完成這項重大任務。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行政總處與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及修法程序。
 

該49項組織法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行政院組織法(1案):考量本次組織調整係以現行組織架構為基礎,相關業務區塊原則仍續留原主管機關,爰將現行第3條規定之環境資源部調整為「環境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則維持目前機關名稱,定名為「經濟部」、「交通部」。
 

二、內政部(4案):營建署業務調整,將全國建築、國土規劃及都市發展等業務納入「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管理業務納入「國家公園署」;消防署由原機關改制;又配合兵役政策調整,不再設置役政署,其業務納入內政部本部。
 

三、經濟部(11案):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增加,新設「商業發展署」;現行礦務局及中央地質調查所整併為「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其餘8個三級機關均由原機關改制。 
 

四、交通部(9案):為強化觀光局及中央氣象局政策規劃功能,調整改以「署」設置;其餘6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制。
 

五、農業部(16案):林務局整併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全部業務,改制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其餘14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制。
 

六、環境部(6案):因應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新設「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環境管理署」;為明確化學物質管理,並強化政策規劃功能,將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改制為「化學物質管理署」;現行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整併為「國家環境研究院」。
 

七、核能安全委員會(2案):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新設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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