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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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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99-07-22

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未來修法通過後,將可加強照顧年資短淺教職員的遺族生活、合理修正因公死亡撫卹規定,並放寬改領一次撫卹金條件及調整領卹遺族範圍。

教育部表示,有鑑於教育人員退撫新制自85年2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14年,隨著社會環境變遷,現行規定有配合調整的必要,因此該部擬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二、增訂自殺死亡,除因故意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殺人罪者,不予撫卹外,比照病故規定辦理撫卹。

三、修正遺族撫卹金之給與標準,並為照顧年資短淺教職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遺族生活,增訂任職未滿10年之教職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增加其撫卹金給與之規定。

四、增訂因公死亡範疇,並將因公加給之一次撫卹金,按程度重新分為四級。

五、修正教職員遺族請領撫卹金之順序,另增訂孫子女代位請領規定,並明定撫卹金之分配方式。

六、增訂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撫卹年資計算支給規定。

七、明定撫卹金委任請領及無法共同提出請領之處理方式。

八、明定遺族不服撫卹案審定結果之救濟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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