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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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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

日期:100-09-29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勞工委員會所擬「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本次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不但擴大保障適用範圍,並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高風險事業風險評估監督機制及對重大違法事項加重處罰等,可建構更為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有助我國勞動基本人權的保障及安全健康勞動力的維護。他指示勞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勞委會指出,「勞工安全衛生法」自民國63年4月16日公布施行,並於80年間全案修正後,迄今20年未有大幅修正。鑑於我國產業結構改變,勞工已面臨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疾病等新興疾病的危害,經衡量國內勞動環境實際需要及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發展趨勢,通盤檢討實務面執行情形及面臨問題後,故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擴大適用範圍。(修正名稱及修正條文第4條)

二、雇主應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修正條文5條)

三、機械、設備、器具須符合安全標準,並明定驗證制度。(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9條)

四、危害性之化學品運作人之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及採取通識措施,並實施工作者之健康危害風險評估;落實作業環境監測及通報說明機制,並建立新化學物質、管制性化學品及優先管理化學品之評估、許可、報備查等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0條至第14條)

五、增訂勞工健康檢查通報機制,建立僱用或特約醫謢人員辦理勞工健康保護制度。(修正條文第20條至第22條)

六、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業及高風險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修正條文第23條)

七、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火災、爆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危害性工作場所之危害性化學品發生火災、爆炸、中毒,或營造工程發生倒塌、崩塌之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修正條文第37條)

八、加重處罰重大違法事項,並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名稱等罰則。(修正條文第40條至第50條)

九、本法所定高度專業化之業務,得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修正條文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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